公務員考試類型
目前,我國的公務員考試制度大致可以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和地方公務員考試兩種,基本包括了各個系統的公務員考試,例如招警考試、海關系統公務員考試等。
除此之外,公務員考試還有其他類型,例如各省市選調生開始、軍轉干部公務員考試等。
另外一種形式值得單獨提出,就是各地、各系統和部門的工作人員考試。需要強調的是,工作人員考試的招考一般是急需充實的部門或單位,主要是安排往年的一些大學生。他們不享受公務員待遇,屬于事業編制,因此成了往屆大學生重新選擇職業的一個重要機會。
各國公務員考試區別
國外
美國: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的范圍僅指在美國聯邦政府行政機構中執行公務的人員;國會雇員和法院法官,不適用公務員法;軍人(文職人員除外)及在政黨等非政府機構內工作的人員,也不是公務員。法國從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公職人員統稱為公務員,大致包括中央政府公務員、地方公共政府公務員和公立公益機構(如醫療衛生機構)的公務員,但不包括議會工作人員和法院工作人員。日本的公務員分為國家公務員和地方.
英國:英國的公務員一般是指政府中常務次官以下的所有文職人員。他(她)們經公開考試擇優錄用,不與內閣共進退;經選舉或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員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員不是公務員。英國的公務員原本稱為Crown servant,即國王╱女王的仆人,至近代改為Civil servant,通常譯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統非選舉產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務官,不包括經選舉或者政治任命產生的內閣成員及各部政務次官、政治秘書等政務官。許多英聯邦國家屬于此類型。其特點是:政治中立:公務員不會因政權(執政黨)的更替而更換,公務員主要的工作是執行政策,而非制訂政策;政策失敗,公務員亦不用下臺,以確保社會穩定。擇優而任:公務員由一相對中立的考試制度招聘,以確保公務員的才能。
19世紀初,英國在印度設立了赫爾利伯略行政管理學校(Hailybury)專門培訓和訓練印度行政官員。1853年,東印度公司的特許狀期滿,向英國國會申請新的特許狀,英國國會委派了以議員巴倫·麥考萊(Baron Macaulay)為首的3人小組進行調查,麥考萊提出赫爾利伯略行政管理學校公開經偵選材經驗的報告,即《麥考萊報告》。不久,財政部常務次官查理斯·屈維廉(Charles Trevelyan)與斯坦福·諾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在1854年提出了著名的《諾斯科特-屈維廉報告》。該報告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講政府公職人員統稱為“文官”(Civil Service,復數集合名詞;Civil Servant,單數名詞)。1854年10月,英國在英俄克里米亞戰爭中的失利使得帕麥斯頓內閣不得不在次年5月21日頒布《關于錄用國王政府文官的樞密院令》,該法令責成英國政府專門成立不受黨派干涉,獨立主持文官招生考試的3人文官事務委員會。1859年,英國議會頒布《文官退休法》明確了文官的范圍。1870年英國樞密院法令再次確認文官的公開競考擇優錄取原則,這一法令標志著英國現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中國
中國國家公務員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行使國家行政權利、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國家公務員分為政務和業務兩類。政務類公務員,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組織法進行管理,實行任期制,并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業務類公務員按照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實行常任制,國家公務員執行憲法、組織法和國家公務員法以及國家公務員條例規定的職責。
中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內容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18章88條,規定了10種制度:職位分類制度、錄用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職務升降制度、獎懲制度、培訓制度、交流制度、回避制度、申述控告制度?偟膩碚f政府應該推動研究改革以人為本關心公務員成長,制定措施吸引優秀人才, 精簡機構和人員、分散下放權力強調制度的靈活性,加強能力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完善競爭機制改革分類制度改革業績評估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靈活的工資制度提升道德標準。
公務員
中國香港:香港的公務員制度大部分源自英國,但有一點不同。香港的政策局局長(負責制訂特定范疇的政策,類似英國的部長)原本也是公務員,而非像英國的部長般是政治任命,犯錯即要下臺;要解雇公務員亦非常困難,香港人因而稱之為“鐵飯碗”。由于這個制度使行政長官有很大制肘,引致前行政長官董建華推行問責制改革。
在香港,公務員其中的一個俗稱是公仆,即公眾的仆人,由英語Civil servant直譯而來。
中國臺灣:臺灣的公務員廣義的定義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24);然公務員之選任,需經考選部以國家考試之方式錄取,取得資格者,均為廣義之公務員,而在臺灣公務員分成十四職等,依銓敘部去核定其職等:
常任公務員—須經國家考試及格
—具有博士學位或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九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碩士學位或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七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大專畢業學歷或普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初等考試及格者→得應普通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初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國家與地方公務員考試
1.具體定義上的不同
國家公務員考試是指中央、國家機關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派駐機構、垂直管理系統所屬機構錄用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考試。
地方的公務員考試是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招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而組織進行的各級地方性考試。各項考試單獨進行,考生根據自己報考的政府機關部門選擇要參加的考試,也可同時報考,相互之間不受影響。
2.招考生源上的區別
中央、國家機關的公務員考試屬于職位性考試,考生須填報先相應的職位進行考試,一旦被錄取便成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沒有通過則只能在第二年重新參加考試。
中央、國家機關的公務員考試是面向全國進行招考的,而地方的公務員考試主要面向當地的居民和在當地就讀的大學生以及本省生源的考生。
3.考試內容上的差異
中央、國家機關的公務員考試包括筆試(公共科目、專業科目)和面試。公共科目的筆試主要為《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和《申論》。地方公務員考試在此基礎上一般還會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加考《綜合知識》或《公共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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